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转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合作函〔2021〕213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农办〔2021〕27号)的要求,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我市消费帮扶“三专”建设,拓宽本地和对口帮扶脱贫地区的产品销售渠道,加快推进我市消费帮扶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2021年江门市消费帮扶“三专”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发动消费帮扶主体申请“三专”建设补助项目。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乡村振兴局反馈。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年江门市消费帮扶“三专”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转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合作函〔2021〕213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农办〔2021〕27号)的要求,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我市消费帮扶“三专”建设,拓宽本地和对口帮扶脱贫地区的产品销售渠道,加快推进我市消费帮扶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特制定江门市消费帮扶“三专”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补助类型
(一)江门市消费帮扶基地(专馆)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江门市消费帮扶基地(专馆)。
2.补助标准:每家申报企业补助标准为帮扶产品采购额的5%,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8万元。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企业须在江门市范围内建设有消费帮扶基地(专馆)且在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下同);企业本年度采购的帮扶产品必须来源于脱贫地区、合作地区或已列入扶贫目录的产品;企业须如实填写《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江门市消费帮扶专区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江门市消费帮扶专区。
2.补助标准:每家申报企业补助标准为帮扶产品采购额的5%,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企业须在江门市范围内建设有消费帮扶专区且在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专区建设面积超过30平方米;专区销售的产品必须来源于脱贫地区、合作地区或已列入扶贫目录的产品;企业须如实填写《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江门市消费帮扶专柜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江门市消费帮扶专柜(主营扶贫产品的智能货柜)。
2.补助标准:每个消费帮扶专柜补助100元。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企业的消费帮扶专柜须在江门市范围内布点建设,且企业为江门市消费帮扶专柜建设承办企业;在专柜销售的产品中,本年度扶贫产品销售额不低于销售总金额的30%。企业须如实填写《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四)江门市消费帮扶宣传推广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参与消费帮扶活动的企业。
2.补助标准:每家企业每次补助资金2000元,累计补助不高于3000元。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企业须参加由江门市乡村振兴局组织的消费帮扶展销会、推介会等活动;企业在江门地区注册或在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在展览活动期间没有出现投诉事件。企业须如实填写《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以上四类补助,同一个企业只能单项申报消费帮扶基地(专馆)或消费帮扶专区补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或叠加申报,消费帮扶专柜和宣传推广补助项目不受限制。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申请补助企业完成帮扶产品采购、专柜建设工作或参加消费帮扶活动后,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提交补助申请材料,经核后于12月10报江门市乡村振兴局申报(在注册地在江门以外,但已在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乡村振兴局申报)。
(二)审核材料: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对申请补助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2月15日将审核结果在市乡村振兴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助: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核查不成立的,江门市乡村振兴局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补助。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补助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良好市场竞争力、社会信誉度高,运营时间一年以上。销售、采购的帮扶产品为江门本地或对口协作、支援、合作地区产品。
(二)申报企业须提交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包括:
1.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产品采购合同、协议、采购清单、货款发票、银行转账单据等佐证材料,现金结算的,提供货款结算签收表。
3.提交企业参加消费帮扶展销会、推荐会等活动的展位装饰、交通、住宿等费用发票,并需企业盖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消费帮扶补助资金。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处罚。
4.提供虚假材料。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消费帮扶工作,各县(市、区)以及派驻脱贫地区挂职干部对产品来源进行监督。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审核、发放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把关输入江门市的脱贫地区产品质量,共同合力推进消费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本措施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三)供货单位须为注册在脱贫地区的企业或个体户,其有能力收集脱贫户产品,及时向脱贫户支付采购货款,承担提供产品来源记录和向脱贫户付款记录的义务,承诺接受江门市乡村振兴局、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局的检查监督。
附件:
江门市消费帮扶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公司名称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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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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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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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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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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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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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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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产品采购 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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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 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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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帮扶“三专”建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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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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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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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说明(另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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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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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年 |
位(盖章) 月 日 |
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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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年 |
位(盖章)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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